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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拒不支付竞业补偿 员工该怎么办?
时间:2020年11月19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 加入收藏 】【 字体:

蒋某于2018年7月入职一家科技公司并担任经理秘书。2019年12月,公司将其岗位调整为经理助理,月工资1.2万元。同时,双方还签订了《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该协议约定蒋某离职后24个月内不得进入与该科技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或以任何方式为其服务,也不得自己生产、经营与该科技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但协议中对蒋某在竞业限制期间的经济补偿未作出约定。

  2020年9月10日,蒋某从公司离职并改行从事其他职业。当他请求科技公司按月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时,被公司拒绝。

  现在,蒋某想知道自己是否可以要求该公司按月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或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法律分析

  首先,科技公司有义务向蒋某支付经济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6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补偿金,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补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科技公司与蒋某双方签订的《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合法有效,尽管未约定科技公司应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向蒋某支付经济补偿,但这不能成为科技公司的免责事由。蒋某离职后从事其他职业,已经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科技公司理应按照法定的最低标准即每月1.2万元×30%的标准向蒋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其次,如果科技公司最终同意支付经济补偿,蒋某就无权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如果该公司仍然拒绝给予经济补偿,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8条的规定,蒋某在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满3个月后有权行使解除权。

  蒋某行使这种解除权时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是催告原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或者书面告知其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并留存相应证据。在催要无果或者告知后,劳动者可不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二是通过仲裁和诉讼途径依法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在没有行使解除权之前,蒋某的竞业限制义务并不自动解除。

最后,劳动者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同时,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经济补偿。因为,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必然导致其劳动收入的减少甚至无劳动收入。

来源:中工网